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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时间:24 December 2002 1104 hrs (SST) 0304 hrs (GMT)
最后更新:24 December 2002 1104 hrs (SST)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争议内容要点

[亚洲新闻网] 为期三个月的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咨询期,今天已进入最后期限。三个月来,香港各界甚至包括国际舆论都报以高度的关注。过去两个星期日,反对者和赞同者分别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表明态度。

到目前为止,北京方面对此保持了低调。不过,钱其琛副总理指责香港一些抗拒23条立法者,是“心中有鬼”却掀起了轩然大波。另外,中国对市民反应的报道,也具有明显的“舆论导向”。

到目前为止,可以归纳一下一些引起最大争议的部分:

叛国罪的实质罪行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恐吓和威吓”;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此外,政府还建议“将企图干犯、协助和教唆、怂恿和促致他人干犯实质罪行及串谋干犯实质罪行这些源于普通法的初步及预备罪行,以及隐匿叛国(即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国罪而没有举报)编纂为成文法例”。

分裂国家罪行中,政府“建议将企图干犯、协助和教唆、怂使和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的实质罪行,以及串谋干犯该实质罪行这些初步和预备罪行,订为特定罪行”。

煽动叛乱罪行包括“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实质罪行”;或“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香港政府还认为“如果处理煽动刊物的行为是煽动行为的一部份时,有关行为已受到上述罪行所含盖”;又“如某人为谋利等其它原因处理煽动刊物,但同时清楚知道刊物会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则这类处理刊物的行为,也应被视为刑事罪行”。

颠覆罪行界定为“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建议“把企图干犯、协助和教唆、怂使及促致他人干犯实质罪行,以及串谋干犯实质罪行等有关连的初步及预备罪行,订为法定罪行”。

窃取国家机密的保护对象为“有关国际关系的资料”;“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资料”;以及“有关犯罪和刑事调查的资料”。特区政府又建议“订明凡未经授权而取得的受保护资料,作出未经授权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罪”。

外国政治性组织被禁止不当地干预香港政治事务,“保安局局长可在维护国家安全而必要的情况下,宣布香港特区的某个组织为非法组织”,而受到禁止的“组织其目的或其中一个目的,是从事任何干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谍报罪的行为”;或“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

新增警权-政府建议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方可在调查一些第二十三条的罪行时,具备紧急进入、检查和检取的权力,而有关权力只可由高级的警务人员(例如警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经触犯或正在进行有关罪行”。

正是由于上述条文的解释含糊,含盖面过广,一些如新闻出版业、图书馆工作者、外国驻港机关等,都对23条立法表示担忧。

在过去的三个月内,反对人士,包括香港的民主派团体,以及一些外国政府和商界的关注,包括美国和其它国家以及国际金融业者,他们担心内容含糊的23条一旦成为法律,将影响信息信息的自由流通,并危及香港的人权自由。加拿大政府今天也对23条表示关注,加驻港领事馆向政府提交意见书,关注建议的窃取国家机密条文,可能影响言论及集会自由,又质疑条例限制与外国政治组织联系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就煽动叛乱的罪行,严格界定定义。按照过去港英政府的做法,一些重要而影响深远的法案,都以“白纸”草案形式,将草案条文内容清楚列明,向社会咨询。但特区政府这次却以“蓝纸”咨询,致使社会大众未能清楚了解一些条文内容以及其影响,而政府则可以省却不少咨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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