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律師:涉及金錢 買賣器官雙方都犯法
日期: 02 July 2008 1934 hrs (SST)
網址: http://www.cnachinese.com/stories/singapore/view/62272/1/b5/.html

[亞洲新聞网] 新傳媒新聞報道,這起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引起廣泛關注。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法令,究竟對活人器官捐獻做出怎樣的限定?

本地第一次揭發買賣人體器官案。受訪的律師表示,在非法的器官交易中,買賣雙方都同時觸犯了法律。

律師盧平池說,“凡是那個人簽了一個合約,或者口頭上有一個協議,說要賣他本身的器官,或者跟人家買一個器官,或者唆使另外一個人去買或者賣一個器官,他已經犯法了。犯法者可以坐牢到達12個月,被罰款1萬元,或兩者兼施。

這次的案件中,兩名販賣腎髒的印尼男子,都一度謊稱自己和受益人有親屬關系,當中並沒有涉及買賣。其實,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法令,個人只要年滿21歲,充分了解捐贈行為的嚴重性,沒有受到強迫,自願將自己的器官移植給病患,就是捐贈,施和受的人有沒有親屬關系不是鑑定條件。

法律來講,他不需要是他的親人,或者跟受益者是有關系的。

另外,只要買賣交易在新加坡進行,無論所涉及各方是否是新加坡籍,都是違法,而如果交易行為是在海外完成,則不受人體器官移植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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